
一、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證書和標牌。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本市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綠色建筑標識執行統一式樣,其中,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報單位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申報單位獲得綠色建筑標識(證書和標牌)后,應將其在建筑或小區公共空間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或擺放。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綠色建筑標識的管理工作,認定和授予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組織推薦高星級綠色建筑標識,具體工作由市建筑節能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實施。
三、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級標識認定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37/T 5097)。工業建筑星級標識認定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星級標識認定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管理青島市綠色建筑專家庫,綠色建筑標識評審專家從青島市綠色建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五、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在土地劃撥、出讓及規劃建設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星級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并獲得相應的綠色建筑標識,作為落實綠色建筑星級要求的證明。
申請綠色金融支持的綠色建筑項目,宜在施工圖審查后進行預認定,并出具預認定意見,預認定不授予標識。預認定內容包括節能措施、節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專項計算報告。
六、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或山東省地方標準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七、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證明、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可行性研究報告、檢驗檢測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對申報資料、數據真實性及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八、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申報材料。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不予推薦申報,不予組織專家審查。
九、形式審查通過后進行現場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未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半年內不接受再次申報。一星級項目專家審查結束后,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印發公告,授予證書。
十、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申報單位,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認定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十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的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監督檢查;
(六)不按規定懸掛標識。
十二、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十三、青島市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應自覺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的監督管理,公平公正進行標識認定審查工作,自覺回避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申報項目審查。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清除。
十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及時處理有關的投訴舉報,維護市場秩序。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投訴舉報,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具體問題可咨詢0532-8667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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